
温住建发〔2016〕112号
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住建局、市政园林局(市政环保局、城管办),各建筑业、园林绿化企业:
为了推进建筑领域供给侧改革,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规范建筑业企业的行为,建立健全建筑市场准入清出机制,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22号)、《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和资质标准实施办法》(浙建〔2015〕5号)、《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浙建法(2006)82号)和《关于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通知》(温建建〔2010〕251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建筑业、园林绿化企业监督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2016年4月30前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本市建筑业、园林绿化企业;
(二)在温从事建筑活动的市外建筑业、园林绿化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本市企业主要检查内容
1、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建筑业、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
2、企业符合现行资质等级标准的情况;
3、2015年1月1日以来企业市场行为和执业质量情况;
4、企业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要求情况。
5、企业施工质量、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二)进温企业主要检查内容
1、企业在温机构设立、人员配置、办公场所设置情况,工程项目部人员到岗履职情况;
2、企业履行市场行为情况,重点是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行为;
3、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规范、标准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农民工工资支付、合同履约等方面规定的情况。
三、检查程序
(一)本市建筑施工企业自查并填报《温州市建筑业、园林绿化企业定期检查表》(附件2),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本市企业于6月15日前将检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属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中市属企业报送市建筑工程管理处。
进温企业开展自查并填报《进温建筑业、园林绿化企业检查表》(附件3),于6月15日前将报表报办公场所所在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中办公场所设在市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经济开发区)的进温企业报市建筑工程管理处。
(二)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属地本市企业及进温企业的检查,市本级企业和市区进温企业由市建筑工程管理处负责检查。各地将《温州市建筑业、园林绿化企业定期检查结果汇总表》(附件1)于2016年6月30日前以电子表格形式报送市建筑工程管理处。
(三)我委将适时组织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不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住建部令〔2015〕22号)、《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和资质标准实施办法》(浙建〔2015〕5号)、《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浙建法(2006)82号)和《关于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届满后仍达不到标准的,要依法报请资质许可机关撤销其资质。发现进温企业存在问题的在信用平台上予以信用扣分并公示,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到位的,取消企业信息登记。
(二)从发文之日起暂停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和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新设立和增项)受理工作,资质升级、及其它资质增项仍可按现行资质等级标准申报。
(三)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通知精神,把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重心放到对企业的资质动态监管上来,加大对现有企业的扶持力度,做好对要求新设立建筑业、园林绿化企业的解释说明工作,努力做大做强我市建筑业。
联系电话:88877505,邮箱:jgcglyk@163.com。
附件:
1、温州市建筑业、园林绿化企业2016年定期检查结果汇总表.doc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6月2日